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应注意什么
《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只规定了“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但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似乎只要有违约存在,就适用定金罚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和第122条解释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定金罚则对违约行为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并非一有违约就适用:1、一般只适用于过错违约。2、违约达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适用。虽违约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适用定金罚则。3、部分违约的,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4、因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但享有追偿权。5、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特别约定优于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