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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具备哪些特点,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47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解除具备哪些特点?

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因某些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时有发生,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就同样不可避免。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其二,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应由合同无效或撤销制度来调整。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依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形式。所谓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直接行使解除权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中列举了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的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有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合同就可以解除;有的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第三,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时,如果该合同尚未履行,则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即可。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由于合同的解除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也就失去法律根据,因而受领人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恢复原状困难或不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致使原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必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债权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失去效力,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一定全部完结,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除条款仍继续有效并应继续履行。如果在合同终止前,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害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权请求赔偿。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当然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西方国家合同法都认同的理论,因此,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契约自由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协议,只要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判者就应予以充分地尊重和维护。

二、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都是为了调整合同关系、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而设立的法律规范,两者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一)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者改变了原有的合同关系;(二)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协商也同样是合同解除的方法之一;(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都是以存在一个有效合同为前提;(四)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一般情况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等。但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并非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只是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合同解除则要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产生,而合同解除则可因多种因素而发生,协商只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合同变更必须协商,而合同解除则并不一定要协商。

第三,合同解除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它是在合同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但合同变更并非与补救联系在一起,一方违约之后,非违约方也并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权利,而往往需要采用合同解除等补救措施。

第四,合同变更因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因此,也就不产生溯及既往的问题。变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部分,当事人只按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变动;而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尤其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合同的变更并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一般不存在损失赔偿问题。

综上,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各种经济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一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对于当事人未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行为,均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维护。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可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则应鼓励和支持,尽量避免采用解除合同这种方式来解决纷争。因为合同的解除会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这种方式不利于交易,甚至会造成损失和浪费。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由此可知,解除权虽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该权利也是有限制的。法定期限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经催告后三个月行使解除权,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为一年。具体情形中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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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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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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