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此与技术开发合同相同,兹不赞述。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策343条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二、如何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让与人或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
这主要是让与人对受让人的限制。让与人作为权利人,对实施或使用技术的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也是合理的,但不能限制受让人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例如:当事人可以限制实施或使用技术的产品范围、销售范围,但不能限制他方当事人后续改进技术成果,不能限制、影响其的销售价格。
3、在涉及专利的合同中,专利权人应维护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定量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定量告无效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但已支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4、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方法。
这在新合同法第354条作出明文规定。一般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方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无约定,依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都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