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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5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笔者认为,定义应为:“格式条款是指为重复使用或便利,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第三人接受的,具有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界定更为准确,其原因有: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单方预先决定性。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制定方往往为提供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公共事业部门、企业。但也有些格式条款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甚至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合理分担风险。

2.形式标准化。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适用而拟定的,因此,在形式上固定化、标准化才能达到这一要求。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在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缔结合同时,只是机械性地重复适用该格式条款,不因相对人的个人因素而发生形式上的改变,其差异仅在于相对人的名称和标的的数量。

3.相对人不特定化。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而其对方当事人则是不特定的,是分散在社会的消费者。只有当某人就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者拒绝时,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才成为特定的相对人。

4.相对人的附从性。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的,对方当事人如欲订立合同,只有予以接受,没有协商余地,其意思表示附从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意思表示。

5.以书面明示为原则。为使不特定的多数相对方能够了解,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通常将其印制于一定的书面文件之中,或者通过“通知”、“声明”、“告示”、“价目表”等形式表现出来。但在实践中,某些公认的商事习惯虽然也成为格式条款的内容,却不一定记载于书面文件之中。

6.格式条款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在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上的实力有着较大的差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社会的某一行业中居于垄断地位,几乎没有竞争对手。正因为如此,他们才可能通过格式条款的使用,变相地强制相对人附合其提出的条件。订约双方虽然在经济实力上不平等,但在法律上地位应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各国立法和司法均对其预先制定的条款加以监督,以平衡垄断组织与广大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遇到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条款,沉默不是解决的办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勇敢的提出异议。针对合同上不满意的条款进行协商,力求让对方做出更改,直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但是日常生活中可能我们会遇到不作让步的经营者,那么这里建议,如果你无法说服他,就选择离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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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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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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