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者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5、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 ,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上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合同纠纷诉讼的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