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定义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
1、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4、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5、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6、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
7、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