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下列三大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下:
(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即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3)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4)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