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的范围
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范围如下: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主要是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