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缔约上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因而其属于合同前责任,其内涵是指信赖利益的赔偿,而非履行利益的赔偿。所谓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会善意地、无过失地与自己缔约,并促成契约的成立、生效所涉及到的相关利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把信赖利益的损害与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交易风险区别开来,信赖利益只有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遭受侵犯,所以,经过双方当事人无过失的相互磋商而未能达成契约的,其支出的费用,应视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而不能够被看作是其信赖利益遭受了侵犯。另外,还应把信赖利益的损害与交易风险损失区分开来,不能把因判断失误而带来的损失以信赖利益损害的名义转嫁给缔约对方,因为即使缔约对方没有发生过错,这种风险损失依然会发生,就是说,这种交易风险带来的损失与对方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行为无关。
就具体的赔偿范围而言,应根据违反义务的情形及侵害行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人违反的是信赖义务,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包括:(1)订约费用;(2)履约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4)合理的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对这一部分损失的赔偿,一般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如果因违反保护义务,而侵害了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缔约过失责任人就应对被害人的健康或所有权所受到的一切损害给予赔偿,具体包括所遭受的人身、财产利益的直接经济损失、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损失等,这一赔偿数额就可能远远大于履行利益。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的法律后果。依合同法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四)各负其贵。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