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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撤销权如何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抑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只须有客观要件即该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可;而在有偿行为除应具备客观要件之外,还须有债务人和受益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这一主观要件。

二、撤销权如何成立

客观要件有如下三个:

1、债务人须有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该行为一般为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法律行为,如诉讼上的和解与抵销等。这些行为有可能使债务人现有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可以成为撤销权的客体。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有些行为虽以财产为对象并且会使其财产减少,但是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客体,如物的毁损抛弃、继承权的抛弃、债务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害及债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的行为致使足够清偿的财产减少。这里所说的减少分为直接的减少和间接的减少,前者如债务人将现有的财产赠与他人或者免除他人的债务,后者如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二是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致使债权人有不能受清偿的危险,我们认为,只要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一时不能受清偿即为已足,而无须债务人永久不能给付,也不以经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不得全部清偿为必要。三是债务人的行为与害及债权有因果关系。

3、害及债权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继续有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不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比如保险金、赡养费等只能附从于人身,不能进行转移、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债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考虑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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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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