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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97人  作者:苏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

二.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也有密切的关联,但这是对有问题的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

而合同解释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

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法院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法院、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虽然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上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制度,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对合同的误解是否是重大误解,在认定上没有一致的标准,就具体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获得准确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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