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定义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双方均认可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期能够在一方违约时达到弥补损失、降低成本的效果。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109~112、114~11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供当事人参考:
1、继续履行。指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或者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是需要主要的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不能够要求继续履行;对于债务的标的履行费用过高的,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建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不继续履行,而采取其他的救济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实践中,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
3、违约金。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者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责任方式。其中有两种形式,一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另外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成立后、履行前,预先给副对方的一定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5、损害赔偿金。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照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实际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标的的大小、双方合作关系等综合因素,协商选择某种或者某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