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把原来的合同放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为了保证解除行为的不可抵赖性,建议协商的方式也以书面形式进行。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的条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享有合同解除权,并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消灭合同关系。
对约定解除,必须要注意的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同时,约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当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只要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无需获得另一方同意。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的经济利益。当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合同的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另一方通常可以将这种毁弃行为视为违约。
预期违约的行为包括两种:
①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合同。
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特定物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转让,出卖人虽然没有明确通知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以自己的行为已经表明自己不会履行与甲订立的合同。
(3)因迟延履行导致的合同解除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理想那个债务。迟延履行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期待利益严重或完全丧失。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债权人应进行催告,给予履行人第二次机会,在额外期限届满仍不履行的,才可解除合同。
但是,对于那些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当事人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一旦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即落空,如春节期间,商店为方便群众过节而订购的年货,如果节日过后才到货,则已经毫无意义,势必会造成商店的合同利益落空。对于这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迟延履行行为,当事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4)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违约的形式有很多,包括迟延履行债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不按约定的地点履行等。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受害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