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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主体有什么义务,居间合同的发生有哪些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居间合同主体有什么义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居间人的义务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不支付报酬,但可以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哪些情形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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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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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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