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拒不支付报酬的后果
定作人迟延交付报酬的,一般应向承揽人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定作人拒不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还可以行使留置权,通过留置担保其报酬请求。
二.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的判断标准
合同的顺利履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助的结果,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应互相协助对方顺利完成任务、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具体地说这一协助.义务可从如下几点来探讨和分析:
1.定作人协助义务的一般情况,按照承揽合同的特点,在合同中一般情况下需要定作人员负协助义务的主要有如下几种:1.依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提供。如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定作人则应使该不动产处于可供工作的状态。如粉刷墙壁之工作,定作人即应首先清除堆积于墙壁前的杂物等。
2.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技术资料的,或者是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均应及时依合同提供。如定作人明知承揽人不懂英文,却故意将中文版的技术资料藏匿,而将英文版技术资料提供给承揽人的情况,即为协助义务的违反。
3.依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的某些协助义务。如及时更换、补齐有瑕疵的材料或技术资料、图表设计等等。此外还有一些如定作人给承揽人提供生活条件、工作环境的等等。定作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协力相助,不能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