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提供材料有哪些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负有哪些主要义务
依《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布料等。
2、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共同承揽人承担什么义务
一是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三是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四是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五是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六是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
总之,共同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次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承揽人的违约行为,定作人可以向共同承揽人中的任何承揽人请求其承担责任,而不论该承揽人在承揽工作中的份额,该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再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其多付的份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