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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此文章帮助了415人  作者:镇江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揽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接触而终止。

承揽合同可否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而接触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国法上规定也不一致。《合同法》原则上承认定作人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并规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2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接触的效力。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二.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镇江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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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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