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他合同有什么特点
涉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其特点是: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涉他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涉他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4、在涉他合同中,他人对合同为其设定的债权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在接受时,该他人就是债权人;在拒绝时,合同所设之债权则由缔约人自己行使。
二.合同法规定了哪些涉他合同
1、买卖合同、公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赠与合同原则上均不存在渉他性,通常不可能成为涉他合同。然而依德国法中“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理论,这些合同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均可能是涉他合同。但就我国的合同法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此类纠纷通常均是依侵权规则进行诉讼的。且由于仅侵权诉讼可得主张精神抚慰金,故选择合同之诉不仅面临立法瓶颈,而且从赔偿的利益得失而言,也非上策。就此而言,涉他合同在这些合同领域勃兴的可能性较小。
2、借款合同原则上也无渉他性,但与借款合同联系最为紧密的担保合同却会给其增添几分渉他性色彩。担保合同设立的目的在第一债务人,也就是主债务人不承担清偿责任时,由担保人来承担,此合同的设立也是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产生显然不是来源于主合同,而是从合同本身,故无论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均不是涉他合同。
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以致不少人误以为租赁合同是涉他合同,因为该租赁合同为合同签订后的房屋购买人设定了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义务。这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适应当今债权物权化的趋势。那么此租赁合同是否为利他合同的一种呢?笔者以为,此种合同虽然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但不是利他合同,因为不破租赁义务的产生与其说是基于租赁合同,毋宁说是合同标的物房屋本身所负担的权利瑕疵。这突出表现为租赁合同中仅房屋租赁合同有此种特别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