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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先期违约的特征,明示先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明示先期违约的特征

明示先期违约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因此称“先期”违约。一般情况下,违约必须出现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届满之前,则无违约可言。先期违约恰恰弥补了这一传统违约理论的不足,例如:买方向卖方求购一批设备,用于特殊用途,11月底交货,逾期则必造成重大损失。现10月初卖方即表示不履行该协议,那么依传统违约理论,买方需等到11月底卖方实际违约方可索赔,并向他人求购该设备。

但依先期违约理论,买方10月初,即发生明示先期违约之时,即可解除合同,请求赔偿,并另购设备以避免损失。无疑,在此情况下,援用先期违约制度,会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二.明示先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接受明示先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在明示先期违约的场合下,一方当事人可以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其权利如下:

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也就是说接受方的合同解除权是有限制的,有无此权,取决于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不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按违约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非根本违约和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违约至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失去其依赖合同所希望得到的东西。

2、损害赔偿请示权。无论对方明示先期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无论接受方是否解除合同,只要有明示先期违约存在,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108条已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并不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构成违约,除了确实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当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即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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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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