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吗
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时起,归出租人所有。因为出租人虽是为承租人的需求并按照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租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都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对出租人依其要求购买并交付其使用的租赁物仅享有使用收益。即使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依其选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必须通过与出租人约定而取得,由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租赁物不仅是出租人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在承租人支付相当租金的情况下,租赁物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出租人租金债权的法定抵押担保物,具有担保其租金实现的作用。
二.拍卖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拍卖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的权利。这种权利依法产生,非依当事人合同约定而产生。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也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在拍卖实践中,拍卖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公民、法人以变现为目的,自主决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自己的财产;一类是执法机关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实行公开竞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前者称为任意拍卖,后者称为强制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