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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如何行使索赔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37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租人如何行使索赔权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要求:

(l)减少价金。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

(2)修理,调换。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责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支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者法定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时,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4)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未交付或者迟延交付标的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问题

1、已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该租赁关系。以已登记的抵押房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则,即“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为,在实现抵押权时,买受人可能因标的物上负担租赁权而不愿高价购买,致使其卖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抵押权人甚至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所以,除非抵押权人同意租赁权的存在,否则租赁权将不能存在,因此自然无法产生优先购买权,也就不存在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了。

2、未登记的抵押权则不得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我国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采取登记成立主义,未经登记,不生效力。抵押权的生效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抵押合同生效后就必然发生抵押权的生效。所以,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此时抵押权并不存在,只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竞合问题。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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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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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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