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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

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将欺诈规定为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而《合同法》则将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标准而划分成两类。

(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中亦属于无效行为,在《合同法》中,除损害国家利益的胁迫行为规定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其理由如同欺诈。

(三)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乘人之危的特点在于:一方利用他方的危难处境,而非主动实施胁迫行为;对方的危难处境并非乘人之危者造成的,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胁迫。

(四)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误解可以是单方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误解导致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内心的真正的效果意思,与合同的目的相悖,也会使误解方遭受较大的损失,因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五)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处于重大不利的境地的合同。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理论上有双重要件说和单一要件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双重要件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不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比如保险金、赡养费等只能附从于人身,不能进行转移、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债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考虑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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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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