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二、什么是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让两部分内容。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对于当事人只承担义务或者享受权利的单务合同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问题。比如,赠与合同的被赠与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况。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根据合同法有关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意见,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造成损害。因此,只有经对方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2)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其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二是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但该从权利和从义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
三是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四是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