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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

此文章帮助了29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产生、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

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其宗旨是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1、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了解,搜集多种必要的信息资料,这是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基础和前提;

2、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必须准确;

4、要注意订好担保条款;

5、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

二、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

涉外经济合同条款,各国法律要求不一,有的要求较详细,有的允许保留待将来达成议的条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4)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违反合同的赔偿或其他责任;

(9)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以上这些条款一般应当具备,而不是必须具备的强制性规范。但合同条款订的完备些,对保障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判明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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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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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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