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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福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仓储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四)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五)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条件有哪些?

依据《合同法》第39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有:

1、仓储物必须是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仓储物在仓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储存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由于因仓储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仓储物的包装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福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托运与承运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双方要对货物进行交接、验收。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是按照重量承运货物、按重量交付货物,因此交接和验收也是以重量为基础,为了尽量详细并避免差错,最好分步审查,详细记录。在货物外观包装完好、品名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情况下,即可转接货物并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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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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