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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8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已成为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合同效力扩张的结果,它可以使特定当事人间的契约效力于某些情形直接得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系对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私法关系的破坏,如运用不当将害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严格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依学者通说,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要求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无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独行为,都可以成为撤销权的标的,法律上的适法行为(如债务承担)也可类推适用,诉讼上的行为如果兼有私法上的性质(如和解、抵销),也可撤销,但事实行为、无效行为,债务人的不作为等不得撤销。债务人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也不得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致其积极财产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权)或者消极债务增加(如承担债务、保证他人债务),处于不能满足债权的无资力状态。无资力状态的认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德国、奥地利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但近年来实务上对此已采更为宽松的标准,即只要发生履行困难,即可认定为债权受到侵害,从而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此外,债务人的行为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之分,有偿行为的撤销须前述主客观要件俱存,并且在主观要件中,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其二者间的法律关系。而无偿行为的撤销,受益人仅因此失去无偿取得的利益,故仅有前述客观要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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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订立合同是自由的,即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一切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了防止其中弊端,国家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比如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再如合同法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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