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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实际履行有什么特点,强制实际履行的性质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强制实际履行有什么特点

从法律上看,强制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寻求法律上救济的一种方法。它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相比较,更强调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从而实现非违约方订约的目的,而不仅仅强调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所以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更利于实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第二,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强制实际履行是有效实现当 事人订约目的的补救方式,所以一般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中首要的补救方法。但是,首先采用并不意味必须采用,因为是否请求实际履行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只要债权人要求实际履行,又有履行可能,债务人应实际履行。所以,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

第三,强制是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 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和实际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二.强制实际履行的性质

从表面上看,强制实际履行是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规定的义务或者说履行原合同债务,但实际上它已与一般履行合同义务在性质上有所不同。这不仅仅表现在强制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通常是在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时发生的,更重要的是强制实际履行的义务与当事人在订约后按合同的规定履生义务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义务的履行借助国家强制力实行的,这种履行义务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的责任。在强制履行情况下,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在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义务。

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只是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过程本身还没有借助于司法的强制,当事人并未实际地承担对国家的责任。

所以,强制实际履行与一般地履行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这里涉及到强制实际履行能否作为民事责任的讨论。我国许多学者曾经认为,强制实际履行合同债务并不额外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它所履行的是合同原已规定的债务,因此强制实际履行不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而是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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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但是,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就可以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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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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