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瑕疵履行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表现多种多样,有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补正行为变为适当履行。比如,当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就可以通过更换的方法补正。由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补正的不同,导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
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
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格或者酬金。
二.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新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签订合同必需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则要采取书面形式,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却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以及没有签名或盖章的,一般来说合同不能成立,对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虽有上面情形,但合同仍然成立。
1、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