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一是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老职工,当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终止是一种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说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强行要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届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老职工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二.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约定注意什么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而客观情况指的是,合同终止情况的发生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不能事先预谋的。因而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观因素,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根据合同法有关原理,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