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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精神利益合同是什么,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主要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期待精神利益合同是什么

期待精神利益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基于获得精神利益的目的而与他方订立的合同。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显得越来越强烈,以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也越来越多,如观看演出合同、照相合同、录像合同、旅游观光合同、美容美发合同等。

二、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特征

这类合同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

1.合同发生在第三产业领域内,期待精神利益方的民事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另一方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2.期待精神利益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合同的标的是服务行为,即期待精神利益方是通过对方的服务行为来获取精神利益的,另一方是通过自己的服务行为来获取报酬的。

4.期待精神利益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精神利益。如观看演出合同中,观看演出的目的是为了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获取精神享受。

在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中,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另一方所期待的精神利益就可能不会实现或不会完全实现。这种精神损失,违约方是否要负赔偿责任?如何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提供服务一方不仅违约,而且构成侵权,侵害了期待精神利益方的人身健康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给期待精神利益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按侵权对待,由提供服务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具体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如在医学美容合同中,提供美容服务的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技术不过关,不仅没有使消费者达到美容效果,而且使消费者面部留下了伤疤,这样,提供美容服务一方不仅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了侵权,势必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理应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如果提供服务一方构成欺诈,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赔偿。

如果提供服务一方仅仅是违约,即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义务,并没有侵权情节,使消费者可期待的精神利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这种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人认为,这种赔偿要求没有依据,不能支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一对新婚夫妇请某摄影城为其录制婚礼录像,录制后,他们在观看时却发现缺少“拜天地、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这段重要内容。在这一案例中,摄影城的服务存在瑕疵,没有按服务对象要求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摄影城没有对这对新婚夫妇的人格构成侵权,受害方不能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然而,这一段内容的缺少,将使他们终生感到遗憾。因为,这一段内容已无法再弥补,他们不可能为此再举行一次婚礼,所期待的精神利益已无法实现。这一终生的遗憾,如果不给予一定的赔偿,显然有失公允。笔者认为,造成这些精神利益不能实现的损失,可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有关理论予以赔偿。我国合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合同违约应赔偿的损失,既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又包括受害人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中,期待精神利益方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的精神利益,就是可得利益,这种损失理应赔偿。

在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中,是不是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期待的精神利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就应获得精神赔偿呢?笔者认为,仍应区别对待。因为违约的救济方法并不是一种,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使期待精神利益方所期待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话,就不应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如平常的照相合同,提供服务方没有照好相,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再补照一次。这种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比赔偿精神损失更为合情合理,也达到了原先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是婚礼录像,没有录好,婚礼不可能再举办一次,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就只能适用赔偿精神损失的方法。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自然人订立合同是自由的,即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一切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了防止其中弊端,国家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比如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再如合同法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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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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