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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中的混同,合同混同的效力怎么样?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合同中的混同

合同混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这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二是权利义务终止。其他的方式还有清偿,抵消,提存,免除,履行,履行不能等方式。这是狭义的混同,是专指合同法上的情况。

这种方式使合同消灭并非逻辑的结果,而是由于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必要存续,所以法律规定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效果更符合实践。

二.合同混同的效力怎么样

1.涉及第三人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所谓“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发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例如,债权人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债权虽然不是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但第三人就债权的存在具有正当利益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

2.法律特别规定。法律为鼓励流通性,设有例外规定,使债权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效力。例如,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继承人为限定继承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保证人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时,通常就自己债务履行,有违保证观念,故原则上应使保证债务消灭。但法律上不妨以同一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主从二债,如保证债务继续存在,为债权人利益时,则例外地以不使保证债务消灭为宜。保证人虽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但限定继承时,保证债务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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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终止合同应尽通知义务,否则,单方面终止合同,而对方完全不知情,就有可能给对方带来损失。这在我国法律上也有规定,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如果公司没有续约也没有进行通知的话,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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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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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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