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利息怎么确定
在民间借款合同的特性中,我们已经指出,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借款合同合同为有偿合同,则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2)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民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总则中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按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是由于双务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一方面,贷款方应当首先履行义务,即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将贷款划入借款方账户或者由借款方支取现金。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情况下,贷款方往往是行政色彩很浓且财大气粗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促使贷款人按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借款人在贷款人履行义务时,应当同时履行与此相应的义务即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义务。不过,在实践中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数额提款的情况非常少见,因此,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未作出规定。《合同法》从平衡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专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承担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