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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61条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3、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如果发现继续工作会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完成的成果需要保密的,受托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承担保密义务。

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受托人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受托人负担。

二、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责任

依《合同法》第362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其中受托人逾期2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托人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但委托人同意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能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样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人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人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但未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未采取适当措施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故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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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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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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