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
技术开发合同中,类似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一些:
1、技术开发因现有科技水平不能实现
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预期目的,即为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
2、成果约定不明的风险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3、骗取担保物或开发费用
有的合同当事人以骗取担保物或一定费用为目的,当目的达到后,或者制造借口阻止履行合同,以求占有他人金钱和物品。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恶意订立合同,对方支付研究开发费后,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又拒不返还对方研究开发费用。
4、隐瞒开发难度,高额索取“违约”赔偿
当事人故意夸大或缩小履行合同的难度、以达到索要高额费用或不合理压低费用的目的。如在有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故意隐瞒真相,夸大研究开发难度,以索取高额研究开发费。又如在有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方隐瞒有关情况与对方订立合同,致使对方资金不足时,以自有资金进行研究开发,否则,委托方则以违约为名,请求对方赔偿所谓“损失”。
二、怎么防范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
1、依法确定开发风险责任的承担
一项技术开发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属于风险,应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①课题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②研究开发方尽了主观努力,并已取得实质性进展;③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④当事人一方发现出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
只有符合上述这些条件,才能最终确认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失败属风险责任所致,并应按风险责任处理。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着的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风险责任。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这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调查对方的缔约能力
许多合同出现风险,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不了解对方情况,给对方以可乘之机。了解对方是否有缔约能力,对于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应了解其经营范围,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是否有资格订立技术合同,以及他们订立合同的目的。对于技术人员和技术部门,应当了解其研究范围,了解其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了解其技术开发能力。
通过对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的了解,订约者就能清楚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在订立契约前,将不合格的订约对象剔除掉,选择有资格又有缔约能力的订约对象订立缔约。这样,订约者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资金,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争得主动。
3、细签合同,约定成果归属
条款是技术合同最主要的部分,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核心,它具体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准则与依据。同时,合同条款也具有证据的效力,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它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哪方违约,哪方有欺诈嫌疑,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法律依据。
4、在履行阶段做好监控工作
合同风险往往在履行阶段才会出现,尤其是它经常伴随着违约而出现或以类似违约的情况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方面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按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如委托开发方有检查研究开发工作的权利,发现有问题时,就可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如出现合同纠纷,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在利用合同这一合法化的装进行欺诈。要注意审查分清是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还是违约背后有对方的欺诈目的。当发现对方在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时,应马上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