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福州合同纠纷律师  >  常见合同纠纷  >  技术合同  >  哪些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哪些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哪些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哪些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此文章帮助了1680人  作者:福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哪些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所谓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并主要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由此可见,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才能成立:

1、该技术成果不是完成人在所在单位承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也不是该完成人的岗位职责,而是完成人自行研究开发的。

2、完成该技术成果的资金、材料、设备等物质条件主要不是由本单位所提供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全过程中没有采用单位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也有权不订立技术合同。

福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故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福州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文道全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文道全律师成功办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是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层718室

福州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福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买卖合同,技术咨询,技术入股合同纠纷等相关知识,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