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哪些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所谓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并主要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由此可见,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才能成立:
1、该技术成果不是完成人在所在单位承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也不是该完成人的岗位职责,而是完成人自行研究开发的。
2、完成该技术成果的资金、材料、设备等物质条件主要不是由本单位所提供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全过程中没有采用单位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也有权不订立技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