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双方表示其成立保证债务的一致意思的表达方式。尽管各国立法在对于保证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上规定不一,但总的说来,因保证合同为无偿的单务合同,各国法上对于保证合同的形式规定较为严格。
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此规定,保证合同应采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不过当事人应当以其他方法证明保证合同的存在,也就是说,这里的书面形式仅是一种证据上的要求,而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在下列两种情况中保证合同有效:
1、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在当事人是否存在保证发生争议时,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并且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也就是说,如债权人能以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保证存在的,可以认定保证存在,否则不能认定保证存在。
2、保证人已履行债务。当事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保证人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履行的事实足以证明保证关系的存在,保证合同形式上的欠缺即消灭,保证人不得以无书面合同而否认保证合同的效力。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内容,也就是保证合同的条款。《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合同的内容是确定保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完全、具体、明确,以避免双方发生歧义。但《担保法》第15条中规定的保证合同的内容并不全部是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即使合同中不完全包括前述的内容,保证合同仍有效成立,在合同订立后,双方也可以就有关的合同内容予以补正。但是,任何保证合同都须有被担保的债权的有关内容,无被担保的主债权条款的保证合同不能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