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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概念是什么,担保的特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85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担保,有时也称为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对于担保的概念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一)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担保的目的正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以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或者从第三人得到赔偿。

(二)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中,用于担保的标的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也不能是债务人应清偿的全部债权,否则与合同保全无法区别。因此,担保只能是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的债权。

(三)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对特定债权设定担保后,债权人或得以从第三人的财产中受偿,或得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从而使债权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使债权得到加强。同时担保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障特定债权人的手段,因此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担保的补充性也决定了担保与主债之间的从属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为主权利,债权人在担保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为从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四种,但规定的较原则化,实际的操作性不强。《担保法》中对担保的问题规定的较详细,规定我国的担保制度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五种形式,担保制度就是规范这五种担保形式的法律制度。

二、担保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一)从属性

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担保的设立一般是通过约定完成的,设立担保的合同称为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与所担保的债务所在的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即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并不排除担保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我国担保中的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就是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的担保。但这并不能否认担保的从属性。

(二)补充性

担保的补充性,指的是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这种补充性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压力,增强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当然,在主债消灭的情况下,补充的义务并不需要实际履行。因此,担保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一定要实现。

(三)保障性

担保的保障性,是指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这是担保制度设立的目的决定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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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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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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