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主要有:(一)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二)受让人的原因。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受让的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这种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三)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这种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监督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市场主体之间交易日益频繁,债务人的财产多样化,便会出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举证难的现象。首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举证难。其次对债务人低价转让中的“低价”标准难以确定,另外对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受让人是否明知举证难。并且,债务人处分自身所有的财产,处分哪些财产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又要充分考虑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举证难这一实际情况。通过双方举证,一要审查债务人资产周情况,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以及债务人诚信程度等基本情况;二要审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主观动机,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财产是全部还是部分,是不良资产还是责任财产;三是审查确定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债权。一般应以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为标准。
二、撤销权行使期限
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通过以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像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在审判实践中却很难操作和掌握,应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易情况具体裁量。也建议立法部门对此条早日做出客观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