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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故撤销权也称撤销诉权。撤销之诉的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所有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民诉讼。如果是数个债权因债务人行为而受到损害,各债权人在其债权范围内都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合同法》第75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不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比如保险金、赡养费等只能附从于人身,不能进行转移、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债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考虑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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