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事由发生后的附随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当相互协作履行合同,以使合同各方利益都得到满足。因此,在发生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这样既便于准确界定责任,又有利于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其对情况不知悉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又能使双方尽快协商,对合同权利义务作出处理,或变更或解除。如未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则对于这种损失不能提出免责抗辩。换句话说,受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对方也要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如将易变质货物及时降价销售、寻找替代物等,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因其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即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即对附随义务的规定。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有人将这一规定视为一项独立的法定免责事由——债权人过错的责任免除。但笔者认为,债权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是合同当事人的附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正是其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免责事由发生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处理
免责事由的发生对合同产生的影响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二是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造成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一规定应当适用于发生其他免责事由的情形。据此,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合同客观履行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也有明确规定。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对于仍可以履行的部分,则应当实际履行而不能免责,当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造成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但仍应为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