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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享有哪些提存权,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有什么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50人  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行纪人享有哪些提存权?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提存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纪人无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纪人将委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行纪合同的权利。行纪人的提存权包括买入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和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

(一)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1、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

2、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3、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4、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5、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二)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1、必须存在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情形。

2、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

3、委托人不取回或处分委托物。

4、委托物适宜提存。

二、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有哪些?

介入权是行纪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所谓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行纪人自己可以合法介入行纪交易,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而享有的权利。

介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

(一)必须有行纪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是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则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权。

(二)该行纪合同是有效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行纪合同,但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行纪人就失去了介入权,更谈不上行使了。

(三)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

(四)委托人没有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五)行纪人尚未与第三人实施行纪行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就与委托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应遵循本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提存机关的确定,这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显的规定。但是,司法部的《提存公证规则》 规定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并不是办理提存的唯一机关。根据各地的情形不同,当事人在进行提存前,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员,方便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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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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