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点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第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其他两种抗辩权的重要区别。
第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一种拒绝权。是指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它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也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不仅适用于现货交易和即时结清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各类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第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也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负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如主张自己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应当负举证证明,但如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则其应负举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未及时对对方当事人履行业务时,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告终止,当事人须依合同履行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