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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5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69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事项和操作做出规定。

1、通知义务

一方当事人因保障已方利益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前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中止履行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因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适当担保措施,不安抗辩权理据不复存在,履行义务方应当恢复债务的履行。

3、解除合同

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也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履行义务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下列内容: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这一过程中,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履行义务的法定情形负证明责任。如果先给付义务人不能对其作出证明,那么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就负有违约责任。同时后给付方提供担保后或回复履行能力时,先给付方不履行的, 也要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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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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