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负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如主张自己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应当负举证证明,但如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则其应负举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未及时对对方当事人履行业务时,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告终止,当事人须依合同履行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