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概念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二)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四)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纠纷如何处理
对于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理论上认为,可以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件,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如果被告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发生对抗原告请求的法律效力,法院应该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但被告在案件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原告也未能举证已经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法院也应该作出同时履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