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这类财产是抵押人的不动产。所有人的房屋,既包括所有人所有的作为生活资料的居住用房,也包括所有人所有的作为生产资料的生产性用房,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抵押的,都可以用于抵押。其他地上的定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包括林木、果树、农作物、桥梁和围墙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这类财产是抵押人所有的重要动产。机器既包括用来转换或利用机械能的结构,也包括把原动机、工作机等联合起来工作的机器总体。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其他财产是指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外的其他重要财产,包括仪器、仪表、原材料等。
(3)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建筑物
这类不动产虽不属于抵押人所有,但因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因此,也可用于抵押。依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无权处分,因此这种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依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有权处分。因此,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物同时抵押。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这类财产为国家所有的重要动产,但因抵押人有权处分,因而也可以抵押。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除上述财产外,凡符合抵押权标的条件,法律又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为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例如。典权、水面养殖权等都可以抵押。
二、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我国《担保法》不仅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而且也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而不能成为私人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土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其可以进入市场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既然不能流通,当然也就不能为抵押权的标的,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耕地是主要农产品生产用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建造私有住房的用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分配给农民用以解决其生活需要的用地,这些土地虽归集体所有,但农民有土地使用权,为保障这些土地用途不变,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不得以其土地使用权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这里的使用权,是指包含处分权能的用益物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确定其处分权人。因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这类财产因为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不得私自处分,实际上已处于不可让与的状态,因此也不得抵押。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不得抵押的财产以外其他的法律中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例如,《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就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中虽未明定不得抵押,但规定不得转让的财产也就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