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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4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二、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企业经常在实践中会疏忽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保证合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降低企业风险和运营成本。

(一)、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注意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这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必备条件。无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即无保证能力。

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①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财产小于被保证的范围。

②审查保证财产的来源,确保该财产是保证人的合法财产。

③审查保证人对其提供的保证财产是否有独立的处分权限,以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

(二)、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上未写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即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一。

同时保证合同中需要明确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财产的数额、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这些数据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合同中可以写明保证人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利,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躲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债务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减低未知风险。

(三)、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担保法》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①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③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担保意思,并签字盖章;

④保证人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

(四)、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由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是依据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人在签写保证期限时应当谨慎。

(五)、其他事项

保证人如果有多人,应该在保证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明确各自该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避免纠纷的发生。

综上,保证合同的核心是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能力至关重要,对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必须谨慎审核。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自然人订立合同是自由的,即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一切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了防止其中弊端,国家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比如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再如合同法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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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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