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分两种情况: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两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有差别的:
1、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