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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格式条款,如何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此文章帮助了74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何为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必须同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内容为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第二,目的是为了在不特定人中重复使用,并非针对特定人订立;第三,相对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

二、如何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实践中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要注意三点:

1、并非只要是一方提供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是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但若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合同条款的选择权,则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取决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的,该合同也应认定为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须出自合同一方当事人。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发展商和业主等当事人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发展商只是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对发展商有特别的限制,尤其是不能在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发展商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法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由有关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仍属于格式条款。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遇到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条款,沉默不是解决的办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勇敢的提出异议。针对合同上不满意的条款进行协商,力求让对方做出更改,直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但是日常生活中可能我们会遇到不作让步的经营者,那么这里建议,如果你无法说服他,就选择离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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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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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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