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转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转让。
二、租赁租赁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租赁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解除和终止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租赁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租赁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租赁合同的终止只是使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租赁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租赁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租赁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租赁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租赁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